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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三季度甘肃省能源及工业项目投资超百亿

发帖时间:2025-04-05 16:35:39

[9]例如,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采取司法建议先行的方法,促使行政机关及时纠正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撤诉,从而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隐性的成本与隐性的效益的比较(对乙)。产权经济学是以产权作为变量来研究资源配置效率问题的经济学,产权经济学认为,共有产权是人类最初的状态,私有产权并不是与生俱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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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冯玉军著:《法律的成本效益分析》,兰州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1页。二是政府主动获取和收集的信息。按照经济学家萨缪尔森的观点,政府的具体经济职能主要有三个:效率、平等和稳定。所以说,信息成本中的一部分内容与交易成本的一部分内容是一致的,节约了信息成本也就是节约了交易成本。[9]政府的前述两种方式与信息产权的建立与保护是密切相关的。

目前,利用科学网络技术,在网上公开政府信息,进行电子政务的建设是实现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的最佳途径,而这些正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表现。市场失败是存在的,但解决的关键在于制度安排。在近年的司法改革中,量刑建议作为一项改革内容,受到了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部门的重视,尤其是随着规范自由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规定为司法改革的内容后,作为该项改革组成部分的量刑建议实践在更多的检察院展开。

常规侦查手段在侦破职务犯罪所面临的尴尬,迫使包括直接从事职务犯罪侦查的一线反贪干警在内的检察人员不断思索侦查手段的改进,科技强检战略思想的实施,直接推动了职务犯罪技术侦查观念逐渐深入人心,改善职务犯罪侦查手段,提升职务犯罪侦查的技术含量,在检察系统应当说具有了较为坚实的思想基础。刑事公诉要是只具有指控犯罪的单向内容,法官则只会在公诉人的请求下根据实体法的规定裁判罪名能否成立。尤其是大量依靠言词证据证明的交易性职务犯罪,由于言词证据具有当事者自身的可控性、易变性、虚假可能性等特点,依靠常规的侦查手段收集、固定、鉴别就更加困难。检察机关请求法院对被告人确认犯罪的目的,就是为了进而请求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

[11](P·135)在德国,在举证程序终结后,首先检察官对举证结果进行总结,并提出定罪和量刑的意见。在对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中,更多的是赋予了检察机关对庭审和裁判的事后监督权,而对法庭的审理和裁判不能实施同步的监督,致使一些案件出现量刑上的畸轻畸重,要真正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督促法院庭审准确定罪和公正量刑的效用,就要确保检察机关能够介入法庭审判的全过程,包括对量刑活动的参与程度,为此,就必须赋予检察机关对量刑活动的参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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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检察机关就可以代位行使本应由人民代表大会所享有的对被监督主体的质询权,可以对被监督主体所实施的活动进行质询,被监督主体在受到检察机关就有关事项的质询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法定时限内作出答复或者解释。将检察院自侦案件的逮捕权配置给检察院行使,不可避免地会使职务犯罪侦查程序带有某种程度的行政治罪色彩,无法从工作机制上确保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会受到追诉方的恣意侵害。[4]英国的总检察长身兼王室首席法律官员和公共利益守护人的双重身份,对于被违法行政行为侵害的公共利益,检察总长可以对行政机关提起有关公法救济之诉[5]。(2)对获取的公共利益损害的信息或者案件线索进行审查核实的权能,包括审查是否确实存在行政违法行为、行政违法与损害结果是否存有因果关联、是否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等。

我国现行立法没有直接明确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⑤我们认为,为了更好地实现国家刑罚权,确保刑罚裁判的公开性和公正性,提高刑罚裁量的公信力,提升刑事公诉的质量,应当赋予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刑事立法没有赋予检察机关的技术侦查权,只是在有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中提到了检察机关的技术侦查问题,并且,受到了严格的限制。当然,由法院对职务犯罪案件行使批捕权,也并非尽善尽美。[7]陈光中、宋英辉主编:《刑事诉讼实施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3·赋予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也是强化审判监督之必然。3·赋予检察机关对被监督事项的知情权,是构建法律监督机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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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决定,法律监督应当包括对被监督事项的知情权、对获得的法律实施情况的审查权、对违法犯罪情况的调查权、启动特定监督程序的权能等。又譬如,按照检察活动的平等性规律,检察活动的启动者和承受者在检察活动中应当享有平等的话语权,惟此,才能确保检察机关真正参与到监督事项中来,并对被监督事项施加积极的影响。

韩国检察机关中专门处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机构为不正事犯特别搜查部,该机构内设6个部门,其中科学搜查指导科负责技术侦查的运作、侦查装备、经费的保证和侦查技术的研究[9]。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变迁,因不当行政(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所造成的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件频发,如果还固守传统的法律权利标准说,由合法权利遭受违法行政行为侵害的直接利害人提起行政诉讼,则难以实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这就要按照检察规律的基本内容及其对检察职权配置的要求,对现行检察职权的配置状况进行量度和审视,找到哪些职权配置满足了检察规律的要求,哪些职权配置与检察规律的要求相悖,把检察职权配置中不符合检察规律要求的职能实施重组,譬如,信息掌握上的全面性规律,要求检察机关及时掌握被监督事项的具体情况,现行的职权配置只明确了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权,并没有赋予检察机关及时全面获取侦查信息的途径,导致对侦查活动监督的低效率,要真正实现对侦查活动的有效监督,就必须按照检察活动信息掌握上的全面性规律,给检察机关配置相应的获取侦查信息的职权。检察机关应当对哪些情形提起行政公诉,也是探讨行政公诉权需要明确的问题。刑事公诉权包括审查起诉权、起诉权、不起诉权、抗诉权等权能。亦即,在职务犯罪侦查中,检察人员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向有审判权的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逮捕请求,并向负责审查逮捕的法庭公开逮捕的理由。

对于极少数重大经济犯罪案件主要是贪污贿赂案件和重大经济犯罪嫌疑分子必须使用技术侦查手段的,要十分慎重地经过严格审批手续后,由公安机关协助使用。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检察职权优化配置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要: 检察规律应当成为引领和规制检察职权配置的重要杠杆,按照检察规律的要求量度和审视现行的检察职权配置状况,既是实现检察职权优化配置的逻辑起点,也是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必然要求。可以说,为检察机关配备职务犯罪技术侦查手段的条件已经具备。

参见向泽选著:《刑事公诉的法律属性与公诉改革》载《河北法学》2008年第4期。作为检察职权本质属性的法律监督,应当包括哪些具体权能,与法律监督活动的运行机理直接相关联。

这就必然迫使检察机关采取措施,苦练检察人员的基本功,下大力气提高刑事公诉的质量和公诉人的综合素能,并审慎地决定量刑建议工作的原则、步骤和措施,从而经受住量刑建议给检察机关所带来的挑战和风险。检察机关享有对被监督主体的质询权,是委托授权原理在职权行使上的具体体现。在我国一元分立的权力制衡模式下,赋予检察机关对被监督主体的质询权,具有深刻的理论正当性,也有较强的实践生命力。文章来源:《政法论坛》2011年第2期 进入专题: 检察规律 检察职权优化配置 。

这种情形是指,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到国家利益,并使国家利益遭受严重侵害,则应当由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诉。此外,检察机关行政公诉权的内涵包括哪些内容,也是确立检察机关行政公诉权应当明确的问题。

在我国,质询权是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按照法定程序对行政机关及司法机关工作上存在的重大问题或者失误等予以质询并要求其答复的宪法性权力,是人大对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进行监督的重要手段[10]。但从该国刑事诉讼法典第292条和第299条的规定,检察官只能提出减轻、加重处罚的建议,而不能提出应该处以何种刑罚的具体建议。

(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公诉的权能,包括出庭支持公诉,参与法庭调查、举证、质证、与被告进行法庭辩论;对行政机关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及时消除危害后果,决定不起诉。法国民事诉讼法典规定,检察机关可以作为主要当事人对法律有专门规定的案件提起诉讼,并在公法秩序受到损害时,作为联合当事人参加诉讼。

但在对行政权的监督中,现行的检察职权配置模式中,只有职务犯罪侦查体现了对行政职权的事后监督,通过对构成职务犯罪的行为的查处,审查核实国家公务人员是否正确履行了法定职责,是否存在利用职务便利牟取私利或者滥用职权的行为。尤其是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职务犯罪的职能化、科技化、隐蔽化、网络化程度不断提升,犯罪嫌疑人订立攻守同盟、阻止证人作证等反侦查活动猖獗,职务犯罪侦查面临更严峻的挑战,凭借常规的侦查手段很难在法定时限内侦破案件。按照司法职权配置内在规律的要求,应当将职务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权交由法院行使。最后,要对违法动用技术侦查手段作出制裁性规定。

4·检察机关享有量刑建议权,是世界各国的通例。根据俄罗斯刑事诉讼法典第246条第5项的规定,国家公诉人提交证据和参加证据的审查,就指控的罪名以及就法庭审理过程中产生的其他问题陈述自己的意见,向法庭提出关于适用刑事法律和对受审人处罚的建议[14](P·186)。

(一)由法院对检察院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行使批捕权,是程序正当性规律在司法职权配置上的反映。[14]《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黄道秀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9]缪晓琛:反贪技术侦查的路径选择,载《犯罪研究》2009年第2期。⑤有观点认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0条的规定暗含了公诉人在庭审中的量刑建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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